我國蘋果出口標準應先行
我國是世界第一大蘋果生產國,蘋果栽培面積和產量均居世界首位,出口近年來也呈持續增長趨勢。就我國產業規模來看,開拓國際市場,擴大出口貿易,乃是蘋果產業的發展方向和必由之路。比較蘋果中外質量標準,既能發現差距,也有利于增強我國蘋果質量標準的實用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歐洲聯盟標準歐洲聯盟(theeuropeanunion)制定有蘋果和梨的產品標準————《蘋果和梨標準》以及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
《蘋果和梨標準》定位于鮮食蘋果和梨(工業加工用蘋果和梨不在此列),規定了鮮食蘋果的質量、大小、容許度、擺放、標志,并以附錄的形式提供了蘋果的著色、果銹、大小等標準,以及根據著色、果銹和大小等標準對蘋果品種進行的分類。
歐洲聯盟非常重視蘋果衛生質量,但產品標準中不涉及這方面內容,而是專門制定詳細、完善的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現已涉及農藥123種。
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標準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unitednationseconormccommissionforeurope)制定了關于蘋果和梨的產品標準《蘋果和梨》,其定位與歐洲聯盟《蘋果和梨標準》相同。
食品法典標準fao/who食品法典委員會(簡稱cac)尚未制定蘋果質量標準,但已制定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涵蓋33種農藥。食品法典作為食品標準發展過程中惟一的和最重要的國際基準,對于我國蘋果重金屬元素衛生限量和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指標的制定與完善具有重要的價值。
iso標準國際標準化組織(簡稱iso)是世界上最大、最權威的標準化機構。該組織還沒有開展新鮮水果質量標準制定工作。iso對規范水果貯藏處理技術非常重視,已制定主要水果氣調貯藏和冷藏技術標準,蘋果標準為iso1212:1995《蘋果冷藏》和iso8682:1987《蘋果氣調貯藏》。
oecd標準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簡稱oecd)是一個重要的國際組織,成員國24個,除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土耳其外,幾乎都是西方發達國家。該組織于1962年頒布了《水果和蔬菜國際標準蘋果和梨》,1983年對其進行了修訂。該標準將蘋果分為特等、一等和二等,并對最低要求及各等級蘋果的果形、發育、著色、果柄、缺陷、果銹、果徑(包括果徑差異和最小果徑),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美國標準美國制定有《美國蘋果等級標準》、《美國加工用蘋果等級標準》、《出口蘋果和梨》和《美國速凍蘋果等級標準》等4項蘋果質量標準,4項標準均已修訂多次。
《美國蘋果等級標準》技術內容非常詳細和具體,根據成熟度、損傷(又分輕度損傷和重度損傷)、著色等情況將蘋果分為“美國超特級”、“美國特級”、“美國一級”(包括“美國早一級”和“美國雹傷一級”)、“美國實用級”和“混等級”,另有“未分級蘋果”。“著色要求”分三大類品種規定了美國超特級、美國特級和美國一級的具體要求。另外,還規定了容許度、容許度應用、百分數計算、貯運后狀況、包裝要求、標志要求。
俄羅斯(含前蘇聯)標準俄羅斯已制定《早熟鮮蘋果規格》、《晚熟鮮蘋果規格》、《加工用鮮蘋果規格》和《鮮蘋果氣調貯藏》,這些標準多已修訂數次。
俄羅斯早熟鮮蘋果和加工用鮮蘋果均分為一級和二級。晚熟鮮蘋果分為高級、一級、二級和三級。前3項標準均根據外觀、成熟度、缺陷、果實大小(果實最大橫徑)等進行分級,除《加工用鮮蘋果規格》外,均不涉及理化指標,衛生指標僅規定“蘋果中農藥殘留量應不超過蘇聯衛生部規定的農藥殘留最大限量”,不列出具體的指標值。俄羅斯蘋果質量標準在框架結構和表述方式上與我國蘋果質量標準比較接近,比美國標準更易理解。
理化指標不宜固定具體歐洲聯盟、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和美國的蘋果產品標準均以蘋果分等分級為立足點,只涉及感官指標,不包括果實硬度、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總酸含量等理化指標及衛生指標的相關內容。
而我國現行的《鮮蘋果》(gb/t10651-1989)、《綠色食品蘋果》(ny/t268-1995)和《無公害食品蘋果》(ny5011-2001),甚至《蘋果冷藏技術》(gb/t8559-1987),均設定了理化指標。然而,就某一具體蘋果品種而言,其理化指標值隨生產年份、產地、采后貯藏方式及時間的不同而差異很大,故不宜設定一個固定的具體值,否則既不現實,也會阻礙我國蘋果正常貿易,更會成為我國蘋果出口貿易的技術壁壘。筆者以為,蘋果只要感官指標正常,其理化質量不會太差。
產品標準不宜包含衛生指標至于衛生指標,我國除《蘋果外觀等級標準》外,《蘋果銷售質量標準》、《鮮蘋果》、《綠色食品蘋果》和《無公害食品蘋果》均有相關內容,后3項標準更規定了具體的有害元素衛生限量和農藥殘留限量指標值。在產品標準中規定具體的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指標值,而這些指標又與我國已制定的蘋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不完全一致,甚至相去甚遠,這本身就構成矛盾。
筆者認為,應學習和借鑒歐洲聯盟、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以及美同等著名國際組織和先進國家的做法,將產品標準和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獨立開來,即產品標準中不包含衛生指標方面的內容。
我國還有一個特別需要引起注意的問題,包括蘋果在內的許多水果,其產品標準中均規定了有害元素(主要是重金屬元素和氟元素)衛生限量指標,而這在現有的著名國際組織和先進國家水果產品標準中極少見到。這類指標實際上也可能成為我國蘋果出口貿易的技術障礙。即便必須包含衛生指標方面的內容,也可參照cac(食品法典標準)熱帶新鮮水果產品標準的做法,用“應遵守我國已制定的有關蘋果的重金屬元素衛生限量標準和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來代替現行標準中的具體指標。
蘋果農殘最大限量標準不宜籠統在我國蘋果生產中,農藥的使用非常頻繁,使用次數多,使用量大。但到目前為止,在我國已制定的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中,涉及蘋果的農藥僅有38種,尚不完善,與生產實際還有很大距離。而歐洲聯盟和美國分別達到了123種和78種。我國水果農藥殘留最大限量標準過于籠統,極少分樹種設定指標值,極不科學、合理。歐洲聯盟、cac(食品法典標準)和美國標準均分樹種(甚至樹種內又分不同種類,如柑桔類水果)設定指標值。美國標準還分時段,如對采前、采后、開花期等分別設定指標值。
另外,對比研究發現,我國水果(包括蘋果在內)農藥殘留最大限量的標準值不盡合理,有的過低,如低毒農藥馬拉硫磷更規定為“不得檢出”。這無疑又為我國蘋果出口增加了一個難以逾越的關卡。
我國蘋果產品標準在等級規格指標上有要求越來越嚴的趨勢,某些指標(如果面缺陷和著色等)嚴于國外標準,雖為促進我國蘋果質量升級的出發點很好,但過嚴就會減少標準的實用性,并且可能阻礙我國蘋果的出口。
美國和前蘇聯均制定有加工用蘋果質量標準。雖然我國是世界第一蘋果生產大國,但我國蘋果加工業并不發達,除蘋果汁(主要是蘋果濃縮汁)外,均未形成大的規模。加工用蘋果質量得不到保障是造成這一局面的重要原因之一。長期以來,我國用于加工的蘋果多為殘、次、落果,難以保證蘋果加工品質量,致使我國蘋果加工業低水平、小規模發展,經濟效益低下。所以,很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加工用蘋果質量等級標準》。
與iso、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歐洲聯盟、美國等著名國際組織和先進國家相比,我國蘋果標準極少進行修訂,這對保持標準的科學性、實用性極為不利。每個標準均有其特定的規范對象和存在基礎,這些要素一旦發生實質性改變,就應對標準進行修訂,使之符合實際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