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出臺進出口貨物通關檢疫新規
據越南《海關報》1月12日報道,越財政部日前頒布了01/2012/TT-BTC號通知,就需接受檢疫的動物、植物和水產的進出口通關作了說明。財政部在通知中對進口、出口、暫進再出、暫出再進的貨物,過境、轉口、中轉的貨物,非貿易進出口的貨物,邊境居民易貨貿易的貨物的通關作了明確規定。
關于責任:需接受檢疫的出口、進口貨物的貨主,除按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和本通知規定的貨物通關手續外,還有責任對需貨主送至海關監管地點以外的檢疫場所的貨物保持原貌,以滿足檢疫的要求;向海關出示檢疫證明以便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理貨物通關手續;執行職能部門對違反檢疫和海關手續的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
另外,海關部門有責任跟蹤在等候檢疫結果期間的交給貨主帶回的貨物檔案。提交檢疫證明期限的前5天,海關部門應書面通知貨主提交為完成通關手續所需的檢疫證明。如貨主違反提交檢疫證明的有關規定或貨物不符合檢疫要求,海關部門應根據上述現行規定作出處理。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5日執行。財政部、農業與農村發展部、水產部(現已并入農業與農村發展部)關于需檢疫貨物的進出口通關手續說明的17/2003/TTLT/BTC-BNN-BTS號聯合通知即行廢止。
來源:商務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