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會展旅游的對策與建議
1.加大對會展旅游的宣傳力度,消除人們的認識誤區經過多年的發展,旅游業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已得到政府和公眾的認可,會展經濟的魅力也逐漸為人們所熟知。但是對會展旅游這一新事物,大多數人還是知之甚少,甚至存在觀念誤區。因此,政府和從事會展、旅游的相關人士要大力宣傳會展旅游的特點、優勢和國外會展旅游的發展狀況,引導大眾特別是旅游企業的領導全面科學地認識會展旅游的作用,并提高普通群眾的會展旅游意識和參與度。
2.充分發揮政府在發展會展旅游中的重要作用,加強政府對會展旅游發展的宏觀調控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力度
一方面,政府應將發展會展旅游作為促進城市經濟發展的重要環節,重視其發展并提供相應的政策扶持;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加強會展的招徠、管理、接待和售后服務工作。據悉,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都在其旅游管理機構下設會展局,專門負責發展會展旅游。我國也可參照這種做法,在旅游局下設會展處或類似機構。
3.成立會展行業協會和專業會展旅行社
在市場經濟環境中,對行業的管理主要是由行業協會通過制定行業自律標準來實現。
在成立會展行業協會方面,國內一些地方已走在前面:1998年6月,由北京市貿促會發起,北京組建了我國第一家國際會展業的中介組織———北京國際會議展覽業協會;此后,上海、山東等地也相繼組建了會展業協會,制訂了會展協會章程,旨在支持公平競爭,反對欺詐行為,改善、優化展覽業市場環境,更好地協調、管理和規范會展業的市場秩序。事實證明,行業協會的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成效,其他地方也應盡快有所動作。另外,政府要鼓勵和支持有實力的企業和個人率先在開辦專業會展旅行社,專門從事會展旅游產品的開發和推廣,并形成自己的特色。
4.健全有關會展旅游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舉辦會展的法律法規十分不健全,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還沒有從擴大國際旅游業的角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來促進會展旅游業的發展。據悉,現在關于會展的法律法規僅有1995年9月22日外經貿部頒布的《關于出國(境)舉辦招商和辦展等經貿活動的管理辦法》,且已不能適應當前形勢發展的需要。而在國外,日本等國為發展會展旅游業頒布了《通過促銷和舉辦國際會議等振興國際旅游法》,作用明顯。建議我國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參照日本的做法,頒布類似的地方性行政法規,從而改變發展會展旅游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局面。
5.加強會展旅游人才的培養
會展旅游是集政治、經濟、文化、科技等于一身的綜合服務產業,它要求會展服務人員具備較強的綜合素質和特殊的專業能力。所以,發展會展旅游要注重會展人才的培養。建議條件成熟的綜合性或財經類高等院校盡快開設會展專業或在旅游專業下設會展旅游方向。另外,有關職能部門也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開辦會展從業人員職業培訓。
6.加強會展旅游促銷力度
由于會展旅游的綜合性強、牽涉面廣,單靠會展企業的實力往往難以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勝,這時特別需要政府方面的支持。因此,政府部門應致力于城市整體形象的宣傳和推廣,有關領導要充分重視并身體力行,宣傳、促銷城市會展旅游產品,并盡可能贏得一些有影響力的會展舉辦權。此外,還可邀請影視明星或文體界名人擔任“中國會展旅游形象大使,推廣、宣傳中國的會展旅游產品。
7.加強與城市之間的協調合作
前面已經談過,由于缺乏協調,珠三角各城市之間存在重復辦展現象嚴重,造成會展效率低下。為此筆者建議,珠三角各市甚至可以包括港澳地區設立一個常設性的會展聯絡機構,進行人才、信息等方面的交流,進一步細化各地的會展分工,避免重復;各市還可共同投資建立會展公司,一同進行省外和國外的促銷,以節約不必要的開銷。其他地方也可采用類似做法。與此同時,落后者要善于向其他先進的兄弟城市學習。在發展會展旅游方面,北京、上海、廣州已走在前面,南京、蘇州、大連、青島等城市也有不少可取之處。其他地方的會展企業要善于學習,敢于追趕,爭取形成你追我趕,共同進步的會展旅游業新格局,為中國旅游業的發展再添新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