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保護博覽會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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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熊紅明 連續四屆中國-東盟博覽會的成功舉辦,使中國-東盟博覽會(以下簡稱博覽會)在國內外的知名度日益提升,品牌商業價值也日益明顯。一些單位和個人在未得到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使用博覽會名稱、會徽等用于商業用途,謀取非法利益。 在今年的廣西兩會上,人大代表、廣西法學會副秘書長韋以明,政協委員、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潘小玉等分別向兩會提交建議:在推動國家層面立法保護博覽會標志的同時,本著急需先立的原則,自治區先出臺一部地方性法規,對博覽會標志予以保護,待條件成熟時再申請國務院制定相應的行政法規。 五種行為可能侵犯博覽會產權 每年博覽會舉辦前,中國-東盟博覽會秘書處通過與企業建立合作伙伴關系,許可合作企業使用博覽會名稱、會徽等方式,籌措了大量資金,為成功舉辦博覽會奠定了重要的經濟基礎。由于博覽會的名稱、會徽、吉祥物等標志蘊含著巨大商機,一些組織和個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這些標志牟取商業利益。 韋以明等人大代表經調查后提出,中國-東盟博覽會知識產權存在可能被侵犯的情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未經授權將中國-東盟博覽會的名稱、會徽、辦展主題、海報、口號等,與本單位名稱連同、混用或夸大宣傳,使人誤認為該單位與中國-東盟博覽會或中國-東盟博覽會秘書處有合作關系;二、直接借用中國-東盟博覽會的主題“中國-東盟 合作共贏”等進行產品促銷,或借祝賀中國-東盟博覽會成功舉辦的名義,違規使用中國-東盟博覽會的會徽、辦展主題、海報、口號、吉祥物等,利用廣告展示企業自身或產品形象;三、利用中國-東盟博覽會的名稱、會徽、辦展主題、海報、口號、吉祥物等知識產權,組織大規模經營活動;四、以中國-東盟博覽會為主題組織各類會議、論壇等,借助中介機構進行商業運作;五、一些機關、團體在宣傳中隨意對標志、吉祥物、口號等中國-東盟博覽會知識產權進行變形使用。 盡快立法保護博覽會產權 代表、委員們認為,一些組織和個人擅自使用中國-東盟博覽會會徽、辦展主題、海報、口號、吉祥物等,不但侵犯了中國-東盟博覽會標志權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也使已經與中國-東盟博覽會秘書處簽訂了合作合同的戰略合作伙伴、贊助商、特許產品服務商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影響了中國-東盟博覽會市場化運作。 據了解,目前,我國的《商標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著作權法》等幾部知識產權類的法律僅適用于一般的知識產權糾紛,對不屬于商標、著作權、專利的博覽會標志及博覽會的名稱縮寫、辦展主題、海報、口號等內容,不能直接適用法律依據或提供有效保護,這就要求完善現有法律、法規,對標志權利進行有效保護。(下轉第5版) (上接第4版) 為成功舉辦北京2008年奧運會和2010年上海世界博覽會,國務院頒布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和《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也頒行了《奧林匹克標志備案及管理辦法》和《世界博覽會標志備案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還頒行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香港特區也有《關于加強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規定》,開創了我國由地方立法保護重大活動及重大展會知識產權的先河,為專門就中國-東盟博覽會標志保護問題進行地方立法提供了借鑒的依據。 代表、委員提出,為了讓中國-東盟博覽會常辦常新,廣西應該盡快對博覽會標志的使用進行地方性立法,為博覽會知識產權提供法律保護。 博覽會知識產權有六大方面 在代表、委員的建議中,還特別提交了一份名為《中國-東盟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的草案建議稿,其中對中國-東盟博覽會知識產權內容范圍作了界定。 該建議稿認為,中國-東盟博覽會知識產權應包括:中國-東盟博覽會的會徽,包括其組成部分的朱槿花圖案、英文縮寫及文字組合;中國-東盟博覽會的會旗、會歌、格言、口號、海報、吉祥物、辦展主題等;中國-東盟博覽會中文名稱和英文名稱、中國-東盟博覽會組委會名稱、中國-東盟博覽會秘書處名稱及中國-東盟博覽會的簡稱;中國-東盟博覽會的官方網站及域名以及博覽會標志性建筑物圖形;中國-東盟博覽會圖形、招貼畫、徽章、紀念章設計及其與之有關的鑄模;與中國-東盟博覽會有關的數據庫和統計數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