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申請更名為全國會展業組織者聯合會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申請更名為
全國會展業組織者聯合會
一、申請內容:“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更名為“全國會展業組織者聯合會”
二、申請理由: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以下簡稱“城貿聯”)1992年由原商業部批準成立,主要任務是組織全國各大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開展行業促進活動,推動工業品展覽、貿易、推廣的健康發展。現該協會申請更名為會展業組織者聯合會,主要原因是該會目前的工作內容已變為會展主辦、承辦單位和機構的組織聯合,聯合會的名稱要與其實際的組織和業務內容相符合。具體理由是:
1、城貿聯近幾年來會員構成和主要業務已朝著國內會展行業組織的方向發生了很大變化,已經成為全國展覽組織者的代表性組織,現有名稱已經不能準確反映其實際的業務內容。據了解,2001年原國家經貿委考慮到我國會展業發展迅速,需要有一個全國性的展覽行業組織配合協調工作,但成立新的展覽業協會將涉及許多復雜情況,而城貿聯從自身業務看,已經具有協調和服務展覽行業的一些職能,故有意向通過城貿聯增加會展業會員并賦予其行業職能等方式,加強城貿聯對會展業的服務功能,將城貿聯逐步改造為國內會展行業組織。按照這一要求,城貿聯幾年來通過努力,會員構成和主要業務已發生很大變化,目前已經吸收了78家以國內主要大型展覽的組織者為主,地方會展管理機構、展覽館、展覽服務企業為輔的相關單位入會,形成了一個覆蓋全國的會展業組織者的實體聯合。
根據上述變化,城貿聯近幾年來積極承擔起政府行業主管部門與相關企事業單位、行業組織的溝通協調任務,在向政府反映行業情況和企業訴求,開展行業咨詢、培訓、信息交流、對外交流與合作,以及規范企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為促進會展業健康運行和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從目前的實際情況看,城貿聯已經由過去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的組織聯合,轉變為全國會展業組織者和相關單位的組織聯合,現有名稱需要作相應變更。
2、更名有利于與其他相關行業組織劃清業務界限,促進會展行業專業化、規范化發展。根據會員構成和主要業務的變化以及城貿聯實際作用的發揮,城貿聯更名一是便于與中國貿促會劃清職能,以利于配合政府推進國內會展業的規范化建設;二是聯合會的組織內容規定為“會展業組織者”,便于在業務上與中國展覽館協會相區別。這種區分有利于該會更好地履行國家有關部門賦予的行業職責,有利于組織國內同行業企事業單位更好地開展行業自律和促進活動。
三、更名后的新章程(草案)
全國會展業組織者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國會展業組織者聯合會(China Association Exhibition And Conference Organizer 簡稱展聯)是經民政部批準,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下,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第二條 本聯合會面向全社會,以從事展覽業的組織者為主體,及其相關行業的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業態的企業、企業聯合組織、社團組織以及個人自愿組成,是全國會展業業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聯合會的宗旨是:溝通、協調、自律、服務。
聯合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會堅持民主協商辦事的原則,做好展覽業與政府之間的橋梁,推動全國會展業行業的改革開放,完善展覽行業的結構調整,為展覽業的組織者提供服務,保護其合法權益,引導行業參與經濟全球化進程,提升展覽行業組織者的整體水平和競爭能力,使展覽行業的企業真正成為市場競爭的強者。
第四條 本聯合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商務部和國家社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聯合會理事(常務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即聯合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根據聯合會的宗旨,其主要任務是發揮溝通、組織、協調、管理、自律、服務的作用。主要業務范圍:
1、宣傳國家有關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規劃、法規,并指導展覽行業企業正確貫徹執行;根據全國會展業行業的發展變化趨勢,推動展覽業的健康發展。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遵從市場經濟規律,指導展覽行業組織者依法經營;制定和監督實施行規行約,加強行業自律,規范行業行為,維護行業秩序,協調行業內爭議;維護本行業的正當權益,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行業企業的要求和愿望,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提供依據;
3、建立展覽行業組織者信息網絡,創辦刊物,開展咨詢,組織行業交流,為行業提供信息服務,實現資源共享。
4、積極發展與國外、境外展覽組織者及相關行業的交往,代表全國會展業行業組織者的利益,與其他行業組織進行接觸與交流;組織全國及國際性的展覽會、博覽會和各種經濟技術合作、考察,積極推動、開展各方面的合作與交流;發展社會公益事業。
5、組織專家對展覽行業組織者企業的經營管理提供咨詢,指導幫助展覽組織者改善經營管理;調查研究,總結經驗;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為行業儲備管理與技術人才,全面提高行業的素質。
6、接受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聯合會面向全社會的展覽行業,是以團體、集體會員等單位會員為主組成的社團組織。凡具有法人資格的以從事和經營展覽業組織為主包括其相關行業的各種所有制形式、各種業態的企業或其聯合組織;各地的展覽行業及其相關的行業社團組織;以及個人從事展覽組織及其相關行業,對其經營發展、管理策劃等方面有一定研究和經驗的專家、學者等,承認聯合會章程,按規定交納會費,積極為聯合會工作,均可自愿加入全國會展業組織者聯合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聯合會的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聯合會的意愿;
(三)在展覽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遵循本聯合會的宗旨使命,愿意為中國的展覽行業做出自己的貢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有會員單位的推薦、介紹;
(三)填報有關資料;
(四)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或其授權機構討論通過;
(五)由聯合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聯合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聯合會舉辦、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享有聯合會提供的信息、培訓、咨詢、考察、組團調研等各種服務;
(四)對聯合會的工作進行監督,并提出批評、建議;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及聯合會的章和行規行約;
(二)維護聯合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與和創立中國展覽業的新風尚;
(三)執行聯合會的決議,完成聯合會委托的各項任務,承辦展覽行業的展覽、博覽會。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聯合會提供相關資料,反映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聯合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它的代表是理事會,常設機構是常務理事會。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聯合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每兩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六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并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行業內有一定知名度、代表性和影響力,熱心行業工作的會員代表組成。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或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分支機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聯合會(在條件具備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是聯合會的核心組織,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由行業中有較大影響力、號召力和一定代表性,熱愛行業工作,能推動行業的發展的會員擔任。常務理事會的組成人員: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全體常務理事單位代表。常務理事單位每屆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的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展覽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并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并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聯合會參加有關會議,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企業會員代表擔任理事以上職務的,若有人員變動,應報理事會予以調整。
第三十一條 為了開展工作的需要,本聯合會聘請高級顧問、顧問、名譽會長若干名。
第三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聯合會下設若干個專業委員會或工作委員會,在聯合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聯合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并報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五條 本聯合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聯合會終止前,須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聯合會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聯合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聯合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范文本》修訂, 年 月 日經 屆 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聯合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各有關單位對上述申請如有意見,請于公示日起十五天內,用正式文件將意見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宣武門西大街26號,郵編:100053,聯系人:張濤、宋光蘭,電話:63192649、63192640,傳真:63192649)。
全國城市工業品貿易中心聯合會聯系電話:68392613、68392713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行業協會聯系辦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