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赴越南投資流程
投資申請之規定、程序、應準備文件及審查流程
依據越南第11屆國會第8次會議於2005年11月29日通過之投資法第6章直接投資活動第1部份投資手續規定,概述如下:
1、第45條:國內投資計畫之投資登記手續
(1)對投資資金15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國內投資計畫,不須辦理投資登記之手續。
(2)對投資資金150億越盾以上至3,00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國內投資計畫,投資者應向省級投資主管機關申辦投資登記之手續。投資業者如提出核發要求時,省級投資主管機關應核發投資認證書。
(3)投資登記內容包括:(a)投資業者之法人地位;(b)投資案標的、規模及執行地點;(c)投資金額及投資案之執行時程;(d)土地使用需求之環保承諾;投資優惠之建議(若有時);(e)投資業者執行投資計畫前進行投資之登記。
(4)投資者應於執行投資案前進行投資登記。
2、第46條:外國投資案之投資登記手續
(1)對投資資金3,000億越盾以下,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外國投資計畫,投資業者應向省級投資主管機關辦理投資登記手續,以獲核發投資認證書。
(2)投資登記文件類別包括:(a)本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內容之文件;(b)投資業者財務能力報告文件;合資(即越文直譯聯營)合約或合作經營(business cooperation contract)合約及企業章程(如有)。
(3)省級投資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符合規定之投資登記文件后15天內,核發投資認證書。
3、第47條:投資計畫之審核
(1)對投資金額3,000億越盾以上的國內投資計畫,及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且投資金額3,000億越盾以上之外國投資計畫均應進行審核,以核發投資認證書。
(2)審核期限自文件齊備日起以不超過30天為限;必要時可予延長,惟不得超過45天。
(3)對屬國家重大投資計畫者,由國會核定投資政策及制定投資標準,政府規定審核及投資認證核發手續及程序。
(4)政府規定授權審核及核發投資認證書。
4、第48條:投資資金3,000億越盾以上且非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投資計畫審核手續
(1)投資案文件類別包括:(a)投資認證申請書;(b)投資者法人地位之認定文件;(c)投資者財務能力報告文件;(d)經濟-技術論證書,其內容涵蓋投資目標、地點、土地使用需求、投資規模、生產科技、投資金額、投資案執行進度及環保措施;(e)屬外國投資案者,尚包括聯營合約或合作經營合約、企業章程(若有)。
(2)審核內容包括:(a) 符合基礎設施之結構規畫、土地使用規畫、建設規畫、礦產及其他礦產資源使用規畫;(b)土地使用需求;(c)投資案執行進度;(d)環保措施。
5、第49條:限制投資產業項目之投資計畫審核手續
(1)投資資金3,000億越盾以下,且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投資案之審核手續規定如下:(a)投資案文件類別包括,具備投資計畫所列條件之陳述;本法第45條第3項規定屬國內投資計畫,或第46條第2項屬外國投資計畫之登記投資內容;(b)審核內容包括投資計畫須符合之各項條件內容。
(2)投資資金3,000億越盾以上,且屬限制投資產業項目投資案之審核手續規定如下:(a)投資案文件包括,具備投資計畫所列條件之陳述;本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審核內容文件;(b)審核內容包括投資計畫須符合之各項條件內容及本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