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公告經濟區和工業區環境保護規定
越南資源環保部于本(2015)年6月30 日發布第35/2015/TT-BTNMT號公告,有關保護經濟區、工業區、加工出口區及高科技園區環境規定,并規定自本(2015)年8月17日起開始實施,且取代該部2009年第08/2009/TT-BTNMT號及2011年第48/2011/TT-BTNMT號公告。依據上述第35/2015/TT-BTNMT號公告規定,對于:
一、經濟區:建議投資開發及拓寬經濟區廠商或機關,負責書面評估有關經濟區符合環保規定條件后,提報資源環保部及計劃投資部審議,另須負責制作經濟區規劃,營建保護經濟區環境基礎設施技術工程及投入運作,并知會資源環保部,以追蹤和依規定進行查核。保護經濟區環境基礎設施技術工程包括:
(一)搜集、保管及處理固體廢棄物系統;
(二)搜集及排放雨水系統;
(三)搜集、排放及處理廢水系統;
(四)周遭環境質量觀測網路系統;
(五)綠樹面積規劃;
(六)保護環境之其他基礎設施工程。
二、工業區:規劃工業區內各個功能區,應確保降低污染產業對其他產業造成影響,以及防范和因應環保事故發生。進駐工業區投資計劃案所屬廠房間之環保安全差距,應確保符合政府對基礎設施技術工程之標準規范,降低對工業區內其他廠商和周遭其他對象造成影響。另保護環境之基礎設施工程,應符合工業區內各種不同產業。工業區內綠樹土地面積,至少占工業區開發總面積之10%。
保護工業區環境基礎設施技術工程包括:
(一) 排放雨水系統;
(二) 廢水集中處理系統;
(三) 保管固體廢棄物系統;
(四) 廢水排放自動測點網系統等。
此外第35/2015/TT-BTNMT號公告亦具體規定有關工業區廢水、廢氣、噪音、一般固體廢棄物及毒害廢棄物之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