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礦業投資政策
礦業投資政策透明根據越南《礦產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外國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越南政府歡迎和鼓勵外國組織和個人投資越南礦產開采業,并保護其合法權益。 但要求外國組織和個人投資越南采礦業須按照越南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投資項目申請報批手續,并獲取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頒發的相關"許可證"后方可開展礦業活動, 且按有關規定享受越南對外資企業提供的相關優惠政策。
相關許可證(如礦產考察許可證、礦產勘探許可證、礦產開采許可證等)由國家資源環境部(國家地質礦產局)受理審批;礦業公司投資許可證(營業執 照)則根據投資項目的種類和投資額的大小由省(市)計劃投資廳或國家計劃投資部受理,并報省(市)人民委員會或中央政府總理審批。申請上述礦產項目“許可 證”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項目申請書、考察(勘探)方案、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勘探結果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保標準報告,以及經過公證的外商營業執照 或在越外資企業投資許可證副本等。受理機關自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天內(不含征求有關地方和部門意見的時間)完成審查報批手續。
為了保證礦產資源得到保護、節約及合理有效地開發利用,越南對礦產資源開采也征收資源稅,其稅率規定如下:金屬礦產(黃金、稀土除外)的資源稅 率為1%~5%(其中,黃金為2%~6%、稀土為3%~8%),非金屬礦產(寶石、煤炭和石油天然氣除外)的資源稅率為1%~5%(其中,寶石為3% ~8%、煤炭為1%~3%、石油為6%~25%、天然氣為0%~10%)。對《鼓勵國內投資法》規定的優惠投資對象的投資項目,從事資源(石油除外)開發 的,在開發日起三年內得減征資源稅的50%;若遇到自然災害、戰爭或意外事故的情況,對已報稅的開發資源部分受到損失,該損失部分可免征資源稅。
礦業投資環境仍有待改善
盡管越南礦藏比較豐富,大部分礦產資源至今尚待開發,且投資環境比較有利;盡管我國在礦產開采冶煉加工方面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雄厚的技術力量, 中越雙方在該領域有著廣闊的合作空間,但是在實踐中普遍反映合作難度大。例如按越南《外資法實施細則》規定,礦產勘探、開發和深加工項目屬鼓勵領域,石油 及稀有礦產開采加工項目屬限制投資領域,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卻并非如此。對石油和稀有礦產開采實際上不允許中國公司參與;多農鋁礦雖向我國開放,其前提是要 求中國政府出資修建316公里鐵路和港口。此外,按商業運作,越方不積極。對已探明的礦產資源各有其主,越政府已交中央公司或地方管理,外資進入必須要以 合資或合作經營方式進行。如采用合資方式,越方要價很高,雖無明文規定,實際操作時資源股則可能高達50%。就是已經設立的外資礦產公司,也存在由于申請 不到礦山開采權或礦源得不到保障而無法正常生產的情況。我國云南眾韜有限責任公司在河江省申請開采小型鉛鋅礦,從申請到開采長達數年就是一個典型事例。諸如此類的事件表明,盡管它的投資環境在宏觀上是比較透明有利的,且近幾年在吸收外資上也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是在礦業投資領域仍然存在著“投資規定”與投資事實的差異,所存在的許多礦業投資實際問題仍然需要進一步解決。礦業投資環境有待于進一步改善。信息來源:南博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