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頒布檢查確定進口商品原產地的新規定
據越南《勞動報》網站7月28日報道,越南海關總局24日決定頒布檢查確定進口商品原產地的規程。該規程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執行。
根據規定,一、就某一時期對社會安全、公眾健康或環境衛生構成威脅的進口商品的原產地檢查,根據當時越南國家管理機關和各國際組織的有關通報實施;
二、對于涉及適用反傾銷稅、反補貼稅、自衛措施、配額限制和數量限制的進口商品的原產地檢查,根據越南工貿部等國家職能部門的具體通報實施;
三、對不屬于須呈交商品原產地證書(C/O)類別的進口商品,海關只檢查報關單上登記的原產地;反之,海關在初步檢查原產地證書后,根據商品風險程度詳細檢查進口商品的檔案;
四、對于出口商品,報關人員對商品的原產地負有責任。海關對商品原產地產生疑問時,可要求報關人員提供必要的憑證予以證明,并可建議有關組織對商品的原產地進行確定;
五、海關總局和分局答復有關申訴的期限分別是5天和3天。如需外國原產地證發放機構協助處理的,其期限根據已簽署的具體協定執行;
六、為確保對進口商品原產地檢查的快速統一,海關須完善商品原產地的數據資料,以便向企業和本系統內各單位提供有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