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保險產業相關入會承諾及國內法令
入會時可成立100%外資壽險(健康險除外)及產險公司,惟各項強制性保險(包括:機車第3人責任險、建筑工程保險、安裝石油天然氣工程及對公眾及環境有高危險性施工計畫之施工工人保險等),自2008年1月1日起才解除該限制,另入會后5年,外商保險公司可設立非壽險業務活動之分公司。
( 二 ) 國內法規
(1)事實上,越南早在2001年4月開始實施之第24/2000/QH10號之保險經營法中第105條已允準設置全外資保險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及其辦事處,惟當時并未公告相關施行細則。
(2)直到2007年3月間發布第45/2007/ND-CP號公告保險經營法若干條文之施行細則規定,允準外資設立全外資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公司,設置全外資保險公司及保險經紀公司條件及第46/2007/ND-CP號函,公告從事保險經營活動及保險經紀服務企業之法定資金限制。
(3)其中有關設置之條件包括:
a. 取得其本國主管機關,就其擬在越南從事保險項目經營活動之許可。
b. 提出投資申請設立文件前,外國保險公司應至少于其總辦公處所設立所在國合法營業10年以上。
c. 提出投資申請設立文件前1年,外國保險公司總資產額應至少相當20億美元;外國保險經紀公司應連續3年經營獲利。
d. 提出投資申請設立文件年度前的連續3年期內,并未發生嚴重違反其總辦公處設立所在國保險經紀經營法及其他法令規定之情事。
(4)有關法定資金限制:
a. 從事壽險營運的企業,其法定資金至少為6,000億越盾(約3,750萬美元);
b. 從事非壽險營運的企業,則至少為3,000億越盾(約1,875萬美元);
c. 從事保險經紀業務之企業,則至少為40億越盾(約25萬美元)。
d. 于該公告生效前已成立且投入活動,而法定資金低于規 定額度之保險企業,應自該公告生效起3年期內,悉數補足其法定資金,此外從事保險服務的企業自取得成立許可起的60天內,應向在越南運作的商業銀行辦理繳交相當其法定資金2%的押金的手續,并僅準企業終止活動時提出該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