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規范“自由貿易區”使用
商報訊商務部、海關總署日前向各地商務部門和直屬海關發函,要求正確理解“自由貿易區”的內涵,規范使用“自由貿易區”的表述。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解釋,“自由貿易區”所涵蓋的范圍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的所有成員的全部關稅領土,并非其中的某一部分。迄今為止,我國已與東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蘭等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從而建立起了涵蓋我方和對方全部關稅領土(注:我方關稅領土不含中國港、澳、臺地區)的“自由貿易區”,對應的英文是FREE TRADE AREA(FTA)。 但近年來國內一些文章、文件和報道中,常常可以看到“自由貿易區”的提法,但其對應的英文卻為FREE TRADE ZONE(以下簡稱FTZ),意為“自由貿易園區”,按照世界海關組織1973年訂立的《京都公約》對“自由貿易園區”的解釋,目前我國尚無與“自由貿易園區(FTZ)”完全對應的區域。 因此,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建議各有關部門、單位規范使用“自由貿易區”,包括其名稱、譯名等相關內容,同時建議在正式文件中慎用“自由貿易園區”的表述。文章出處: 商經 作者: 任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