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吸引外資政策
印尼政府對外國投資始終持歡迎態度,實行開放政策。
印尼涉及外國投資方面的法律:1967年第1號法律:《外資法》,1970年第11號法律(《外資法》修改版),1994年第20號政府令。
禁止外資或內資投資的行業或領域:各類毒品種植及加工、酒類及酒精飲料、爆炸物(爆竹和煙花)、武器及零部件生產、鈾礦及放射性礦開采、賭場及博彩業、海綿開采、森林開發、紅木加工、以及被認為危害人體健康和破壞環境(有毒殺蟲劑、有毒生產工藝、氟里昂制冷劑)的行業等。
禁止外商投資行業或領域:印尼珍稀物種育苗、自然林經營權、森林采伐承包商、公共交通(出租和公交客運)、廣播電視及新聞媒體、電影業及相關業務、服務貿易及配套行業(不包括:購物商場、超級市場、百貨公司、購物中心、分銷商、批發商、進出口貿易、展覽和會議服務、質量認證、市場調研、售后服務等。
外資控股不超過95%的行業或領域:對港口、電站、通訊、海運、供水、鐵路、核電等基礎設施,醫療衛生服務(綜合性醫院、婦產醫院、牙科診所等),規定外資須與內資合資,內資至少占5%。定期或不定期空運、電訊業外資控股不超過49%。
有條件(憑許可證)開放的行業或領域:淡水捕魚和養魚、海洋深水捕撈、有價證卷印刷(郵票、印花稅票、銀行商業本票或票據、護照等)等。
其他領域或行業都對外開放。
外資法規定外國投資者可成立獨資企業,投入資本不受限制,但自投產和商業運營15年后,須至少象征性地將部分股權轉讓給印尼公民。
外資企業期限一般30年,可以延期。
印尼對外匯沒有管制,印尼貨幣可自由兌換外幣,外國投資所得利潤完稅后可以自由匯出。
外企的外籍人員僅限于管理人員和當地不能提供的技術人員,要求外企必須雇傭一定數量的當地人員并對當地雇員進行培訓,為此,外企須按外籍人員數量,每一位每個月交納100美元作為當地人員培訓費。
印尼實行工人區域最低工資制,雅加達和巴丹島最低工資額最高,合人民幣接近600元,其他地區在450-500元之間。
鼓勵措施:
外企自用機械設備、零配件及輔助設備等資本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費用;
外企2年自用生產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和費用;
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可退還進口關稅;
位于印尼東部的外企,65%產品出口,雇傭外籍人員不受限制。
外企用于研究開發、獎學金、教育和培訓以及廢物處理的開支可列人成本并從毛收入中提扣;
對政府鼓勵的重點領域,可提供8-10年虧損結轉或提高設備及建筑物折舊率;
在印尼東部地區投資,土地和建筑物稅減半8年;
在開創性行業的投資,企業所得稅可由政府承擔10-12年。
此外,政府對保稅區和設在全國15個地區的綜合開發區的外國投資還給予一些優惠待遇。
稅收:
分個人和企業所得稅兩種,為累進制,采取自我評估法計算稅款,稅率為:
應稅收入2500萬盾,稅率10%;
應稅收入2500-5000萬盾,稅率15%;
應稅收入5000萬盾以上,稅率30%。來源:中國-東盟博覽會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