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貿易環境分析
1.概論
緬甸在50年代是東南亞地區經濟較發達的國家,也是該地區的航空中轉站。但自從軍政府掌權以來,經濟不斷下滑;雖然到了1995年經濟發展達到軍政府執政以來的最高峰,然而受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該國的經濟至今仍未復蘇。
2001年1—4月,緬甸的進出口總額為1.941億美元,比2000年同期增加33%;其中出口1.383億美元,進口5583萬美元,分別比2000年同期增加24.6%和59.7%。由于外匯緊缺,緬甸軍政府對進口產品的控制比較嚴格。為了節省外匯,緬甸的進口產品中80%是基礎貨物和生活必需品(E-list),20%是非基礎貨物(B-list)。另外,緬甸政府還禁止用硬通貨來購買諸如化妝品、非基本食品等奢侈品。
目前緬甸的主要進口產品包括:機器和運輸設備、普通金屬和制品、機電產品、食用油、水泥、紙和紙板、藥品、橡膠制品、科學儀器、肥料等;主要出口產品包括:豆類、海產品、稻米、橡膠、柚木、硬木、玉米等。
在緬甸的出口農產品中,只有*米的出口是由政府嚴格控制的,其他農產品的出口比較寬松,但出口商需事先申請出口許可證。
對于緬甸的進口商來說,可通過先向本國的出口商購買貨物的方法來獲得進口許可證。
2.中緬經貿關系:
中緬的雙邊貿易額在1995年時創歷史最高紀錄,達到7.67億美元,但隨后便連年下降;1999年為5.08億美元,2000年略有回升,為6.25億美元。
中國對緬甸的主要出口產品有:煙草、玩具、紙漿、紙板、書籍、建材、鋼鐵制品、電纜、鞋類、紡織品及原料(如:棉紗、布料、纖維)、精密產品(如:導航儀器、VCD機)、交通工具及其零配件(如:汽車、農機、機動多用途船、發動機)、化工產品(如:氫氧化鈉、氯酸鉀、化肥、石蠟、汽油、柴油、橡膠輪胎、泡沫塑料、人造革)、藥品、食品及調料(如:水果、蔬菜、砂糖、米、餅干、味精、啤酒)、日用品(如:牙膏、電池、手電筒、家用器皿、餐具、雨傘、鬧鐘、洗滌劑)、工程建筑機械、水電站、碼頭設備等。
中國自緬甸的主要進口產品有:藥品、食品及調料(如:海產品、魚粉、藥用植物)、原材料(如礦產、柚木、花梨木、紅木等原木和木材、寶石、泥銅)、鋸材、塑膠鞋、磁頭等。
目前中國在緬甸最*的項目是工程承包,主要是通過出口信貸方式,所涉及的承包項目包括:電站、糖廠、水泥廠、玻璃廠、橋梁等,涉及金額達15億美元,涉及合同500多項,已完成營業額6億多美元。但因緬甸現階段的還款能力較差,因此到期應還但未還的欠款有1.7億美元。
3.商業稅:
商業稅是指對生產、進口產品及對服務所征收的營業稅,其稅率如下:
①65種商品免征營業稅;
②31種商品按0.5%征稅;
③120種商品按1%征稅;
④88種商品按2%征稅;
⑤51種商品按2.5%征稅;
⑥19種商品(如:香煙、朗姆酒、白蘭地、珠寶等)按6—20%征稅;
⑦服務稅:
a.交通8%
b.電影30%(其他娛樂形式15%)
c.賓館飯店10%
d.餐館10%
e.貿易5%
4.關稅:
①進口稅:共24種稅率,范圍為0—40%;
②出口稅:一般商品出口無需交稅(按離岸價計算),但以下產品需交納出口稅:
a.*米及*米制品:100緬幣/噸;
b.豆類及玉米:5%;
c.動物角及皮:5%;
d.蔬菜及根莖類產品:5%;
e.棉花:10%;
f.飼料:5%
③特許稅:免稅或最高稅率為1%;
④邊境出口稅:0—15%;
⑤根據1999年9月召開的第13屆東盟自由貿區理事會議的決定,緬甸將在2005年對共同有效普惠關稅(CEPT)清單內產品的關稅全部調降至5%以下;另根據1999年11月舉行的第二屆東盟非正式首腦會議的決定,緬甸將于2015年免除所有產品的關稅,達成自由化目標,實現完全自由化。
5.海關綠色通道:
屬于CEPT清單內的產品可經海關綠色通道過關,但必須附上進口報關表和其他一些諸如D表(FormD)的相關文件,而且需進行最基本的物理檢驗。
經綠色通道報關的產品,其報關程序與其他普通商品相同,但每一步驟均可優先享受各類服務和設施。
緬甸的港口綠色通道是仰光港,機場綠色通道是仰光國際機場(Mingaladon機場)。
緬甸海關進出口處的聯系方式:
Director
地址:Import&ExportDivision,CustomsDepartment,132StrandRoad,Yangon
電話:0095-1-284758
傳真:0095-1-281847,296744
6.報關單證票據:
①海運:
a.商業發票:按照慣例,用于計征關稅的發票要用英語填寫所有的說明,包括:商品詳細名稱、進口許可證號、外匯許可證號、數量、原產地等;在提供折扣的情況下,要分別注明貨物的單價和總價;CIF價必須標有:FOB價、CIF費用、CIF價。
b.特別發票:如進口商要求只按FOB價計算,應在特別發票列出CIF費用,并在發票尾端由進口商提交簽字的聲明:“我們在此證明,此發票是真實正確的”。一般來說,發票不要求公證。
c.原產地證明:僅在個別情況下要求出示。
d.海運提單:除了收貨人的姓名和地址外,還必須有信用證簽發銀行及緬甸委托托收的銀行名稱。如果另一地點的海運提單要作為緬甸銀行的提單轉交,應在海運提單上注明名稱和地址。海運提單勿需公證。
e.商檢證明書:某些商品(尤其是基本食品)需要出具商檢證明書。證明書包括質量檢驗書和數量檢驗書兩部分,由SGS組織和勞埃德檢查機構具體執行。
f.為了簡化納稅程序,貨主有必要附加1份貨物清單,上附必要的說明,包括:到貨碼頭、貨號、貨包的種類和內容等。
g.其他:
·首次進口的化學制品有可能會被送往仰光“實用研究學院”檢查;
·活的牲畜必須附有檢疫書;
·藥品進口必須得到緬甸藥品委員會的批準;
·農藥的進口有嚴格的監控措施;
·發貨前要有裝船前檢驗,到港后增加目的地檢驗。
②空運:
a.參閱“海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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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
b.空運單勿需公證;
c.郵政運輸:郵包限重10公斤/件;需附1份國際包裹單和1份英文報關單。
7.禁止通過正常的貿易方式進出口的商品:
①禁止通過邊貿進口的商品:
a.味精、白酒、干面、肉食及水果罐頭;
b.飲料、啤酒、香煙;
c.新鮮水果、餅干、巧克力;
d.口香糖、蛋糕;
e.塑料制品和各種日用品;
f.現行法律限制進口的其他商品。
②禁止通過海運出口的商品:
a.農產品:
*米及其制品(粉絲、米糠等);
白糖、紅糖;
植物油(如:花生油、芝麻油、菜籽油、葵花油等);
棉花和棉制品;
b.石油與礦產:
珠寶和首飾;
各類金屬(如:金、鉛、錫、鎢、銀、銅、鋅等);
玉器、珍珠、鉆石;
煤;
c.動物和動物產品:
水牛、黃牛、*象、馬和珍稀動物;
皮革、象牙;
蝦皮;
d.其他:
文物;
橡膠;
武器彈藥;
8.其他:
①現在中緬的邊境貿易可用緬幣、人民幣、美元來結算,普通的貿易活動可采用信用證(L/C)或現金的方式結算;如采用信用證的方式結算,則必須通過緬甸外貿銀行(MFTB)和其他的國際*銀行,而且需交納100%的保證金。在*額交易中,有時還需簽訂銷貨合同,并通過投標對賣方進行招標。
②如果與緬甸的公司發生貿易糾紛,可向緬甸工商會聯合會(theUnionofMyanmarFederationofChamberofCommerceandIndustry,UMFICCI)下屬的商業法及仲裁委員會(CommercialLawsandArbitrationCommittee)要求仲裁。另外,該聯合會還設有諸如邊貿委員會(BorderTradeCommittee)、人力資源及環境委員會(HumanResource&EnvironmentalCommittee)、工業及基礎設施發展委員會(Industry&InfrastructureDevelopmentCommittee)、農業及農產品委員會(Agriculture&AgriculturalProductsCommittee)、稅收、金融及銀行委員會(Taxation,Finance&BankingCommittee)等。上述各委員會可提供有關緬甸各方面的商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