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農藥原藥產品所需資料
(一)農藥生產批準證書申請表(見23令中附件三);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
(四)具備相應資質的省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距申請日一年以內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五)新增原藥生產裝置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六)生產裝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審批意見(申請證書的產品與企業現有劑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七)加工、復配產品的原藥距申請日兩年以內的來源證明(格式見23令中附件八);
(八)分裝產品距申請日兩年以內的分裝授權協議書;
(九)農藥登記證;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產品標準及編制說明;
(四)具備相應資質的省級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距申請日一年以內的產品質量檢測報告;
(五)新增原藥生產裝置由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有關部門的審批意見;
(六)生產裝置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同意項目建設的審批意見(申請證書的產品與企業現有劑型相同的可不提供);
(七)加工、復配產品的原藥距申請日兩年以內的來源證明(格式見23令中附件八);
(八)分裝產品距申請日兩年以內的分裝授權協議書;
(九)農藥登記證;
(十)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新增原藥產品的,應當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