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多項新政策開始生效
從2009年1月1日起,多項重要的新政策開始生效,其中包括多項影響力較廣的政策如:個人所得稅法;失業保險政策;免征水利費等。 1. 個人所得稅法 新法規規定:月工資和營業利潤超過400萬越南盾的個人,需繳納5%至35%的個人所得稅。股息和利息所得,交納稅率為5%,彩票所得,交納10%的稅率,特許權使用費稅率5%,遺產和贈品,稅率為10%,來自房地產交易的資本所得,稅率為25%。新法提出股票市場投資所得,需繳納20%的稅款。新法還修改了目前確定在越南的外國人住所納稅的規則。從目前開始的連續12個月內,在越南停留合計183天以上的外國人視為越南居民。根據新法,在一個日歷年度停留183天以上的外國人也被視為越南的納稅居民。個人所得稅新法比舊法更符合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條件,充分反映人民的愿望。 2.失業保險議定 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保險為強制險。參加失業保險的對象為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或者擁有12個月到36個月勞動合約的勞動者以及雇用10個勞動者以上的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用為每月勞動者薪金的1%,用工單位支付1%。失業前6個月連續繳納失業保險金者,失業后每月可享受月薪60%的補貼。補貼期限為:凡交納12-36個月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可享受3個月失業補貼;交納36-72個月的人員,享受6個月補貼;交納72-144個月的人員享受9個月補貼;繳納144個月以上的人員,可享受12個月的補貼。 享受失業保險的人員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或終止勞動合同前2年內已交納了12個月以上的失業保險金;二是曾在勞動就業部門進行登記;三是自登記之日起15天內尚未找到工作。 3. 關于免征農民的水利費的決議 據此,全國的農民只要交納一項水利費款即可,即田間水利費用。 4.關于允許在越南的外國人或組織購買住房 據此,允許在越南的外國人或組織購買集中開發的商品房,所有權期限為50年。 5. 人口法修改法 該法令規定,每對夫婦或每個人自己有權決定生孩子的時間、生第一個孩子和生第二個孩子的時間距離。允許生2個孩子以上的對象也作了具體的規定。 6.管理和使用國家財產法 7.調整市內固定電話的座機費 據此,市內固定電話的座機費將從每月的2.7萬越盾下降到2萬越盾。調整市內固定電話座機費將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從2009年1月1日到2010年底,第二個階段從2010年往后。 8。對卡車和客車追加征收5%的增值稅 據此,從1月1日起卡車和客車將要繳納10%的增值稅(此前,卡車和客車不屬于征收增值稅的對象) 9.患毒癮者在戒毒之后的1到2年內需要接受強制管理 按照新法,患毒癮者在戒毒之后1至2年內,必須接受當地居委會的管理。對再次上癮高危人員要接受專門管理機關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