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越南人結婚手續說明
外國人和越南人結婚須接受當地官員審查, 越南政府頒布新的法規,外國人和越南公民結婚,必須接受當地官員面談。越南官員說,這一法規目的是阻止人口走私與非法婚姻中介。
據越南通訊社二十六日報道,越南政府已要求地方當局,一旦發現婚姻屬非法,就必須拒絕其注冊。
報道說,根據新的法令,市級與省級司法部門現在必須在收取結婚申請與費用二十天內,與男女雙方面談。
面談的目的是要確定男女申請人是否依其自由意志同意結婚,或是這樁婚姻是否僅為障眼法,實際上是在從事人口走私與性交易。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越南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越南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越南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越南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如越南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準予登記,并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中國公民和越南人離婚后,在我國境內雙方自愿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雙方都是越南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另注:
一、結婚條件
越南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雙方必須遵守本國關于結婚的條件與禁止結婚的法律。
越南公民如要得到越南職權機關批準與外國人結婚,外國人必須遵守:
1、《婚姻與家庭法》各項規定:第5條(男20歲以上,女18歲以上才能結婚);第6條(結婚由男女雙方自愿決定,不許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任何人不得強迫或阻止);第7條(下列情況禁止結婚:一、已有妻子或丈夫的;二、患有精神病的;三、直系血親之間,即同父母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三、代旁系血親之間;四、養父養母與養子女之間。)
2、沒有染上HIV,并得到該公民所在國家的職權機關確認符合結婚條件而且婚姻得到該國承認。
3、正在服兵役的人,或在關系到國家秘密的部門工作的人與外國人結婚,必須得到主管機關確認他們與外國人結婚不違反該部門規定的制度。
4、越南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還須遵循結婚儀式,由結婚兩人中的一人常住的鄉、坊、市鎮人民委員會按國家規定的儀式進行公證結婚并登記入冊。政府規定越南公民與外國人結婚的手續。
如越南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是在外國進行的,結婚儀式則遵守該國的法律,此類婚姻在越南得到承認,除了該婚姻明顯是為了逃避越南法律關于結婚條件與禁止結婚的規定之外。
越南公民常住的省、直轄市的人民委員會有權給越南公民與外國人登記結婚。越南的外交代表機構、領事機構有權在接受國給越南公民與外國人登記,只要登記結婚不違反 該國的法律。
二、在什么情況下解除婚姻
凡越南公民與外國人結婚違反上述其中一個結婚條件的,則被視為違反法律并必須解除;一方或雙方已違法婚姻的,已有妻子或丈夫的人與其他人結婚的,其妻子、丈夫或子女、越南人民檢察院和婦女聯合會有權要求越南的職能法院解除該違法婚姻。
越南公民常住的省、直轄市的人民法院有權解除越南公民與外國人的違法婚姻。如果越南公民不再常住越南的,則由該人在越南最后常住的省、直轄市的人民法院執行職權。
被解除婚姻的人的財產及其子女的權利根據《婚姻與家庭法》中第9條解決。這意味著個人私有財產仍屬個人所有;公共財產則根據各方所付出的勞動攤分;被欺騙或被逼迫結婚的一方的正當權利必須得到保護,子女的權利按父母離婚的情況解決。來源:中越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