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航空運輸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柬埔寨王國政府,為了建立兩國間和至第三國的民用航空交通,現議定如下:
第 一 條
一、締約一方根據本協定給予締約對方所指定的空運企業在附件所列航線(以下簡稱規定航線)上從事定期和不定期運輸飛行的權利。
上述運輸飛行的權利是指在規定航線上載運締約雙方領土間以及與第三國領土間的國際旅客、行李、貨物和郵件的權利。
二、根據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規定航線經過締約一方國界的空中進出口和在締約一方國境內的航路空域,應由該締約方規定。
三、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在規定航線上飛經第三國領土,應由該締約方自行取得該第三國政府的許可。
四、締約一方應準許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使用為經營規定航線所需的在本國境內的目的地機場、備降機場、技術降落機場,并提供在其可能范圍內的通信、導航和其他附屬技術服務。另外,締約一方應為此將必要的有關技術資料提供給締約對方。
五、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可以在其飛行中越過而不降停規定航線上的一點或多點。
第 二 條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為經營規定航線的空運企業。柬埔寨王國政府指定“柬埔寨王家航空公司”為經營規定航線的空運企業。
二、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主要所有權和有效管理權屬于該締約方的政府或公民。
第 三 條
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經營規定航線的班次、班期時刻表和采用的機型,應由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在完全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議定,且應在執行前經締約雙方民航當局批準。締約一方應在開始班期飛行前三十天通知締約對方。
第 四 條
一、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在經營規定航線時,應在使用各項服務方面享有公平均等的機會和待遇。締約一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即通信導航、氣象資料的供應、機場的地面服務,應與其向本國指定空運企業所提供的相同。
二、締約雙方為了經營規定航線,應盡早在雙方民航電臺間建立直接無線電通信聯絡。平面無線電路應準許傳遞締約雙方空運企業的有關航行、機務和商務的電報。締約雙方同意在陸空通報、通話和平面通報中采用英語和國際Q簡語的有關部分。
第 五 條
一、規定航線上載運旅客、行李、貨物所征收的運價,應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并應適當地照顧到一切有關因素,包括較經濟的經營成本和合理的利潤。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在共同或相等的航線或航段上的運價應有相同的最低水平。
二、規定航線上及其航段上的運價,應由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協議一最低水平并報經締約雙方民航當局同意。雙方空運企業間如對運價最低水平不能取得協議或不能得到締約雙方民航當局同意時,締約雙方應設法相互達成協議。在對運價最低水平作出任何新的決定以前,締約雙方已協議的運價最低水平應繼續適用。
第 六 條
一、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在規定航線上飛行時,應具有各該方為國際飛行所規定的國籍和登記標志、登記證、適航證、航行記錄簿、無線電通信設備使用許可證、機組和旅客的名單以及貨物、郵件的艙單?涨谌藛T應具備其所屬締約一方發給或核準的有效執照和合格證明書。
二、締約一方對締約對方所發給或核準的上述有效文件應予承認,但發給或核準此項有效證明書和執照的要求應不低于發給或核準一方的民航當局隨時可能規定的最低標準。
三、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在規定航線上飛行時,其機長和其他空勤組成員應分別為各該國公民。
第 七 條
締約一方對締約對方的飛機在使用機場或航行設備時可能征收或準許征收的費用,不應高于其從事同樣國際航線飛行的本國飛機所付的費率。此項費率應予公布并通知締約對方民航當局。
第 八 條
一、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應遵守締約對方有關民航飛機從事國際飛行時入境、出境和在其領土內經營和航行的法令規章以及關于禁區、限制區的法令規章。
二、締約一方現行的一切有關法令規章,如入境、放行、海關、護照、移民、防止疾病傳播、檢疫、飛機檢查等,都適用于在其領土內的締約對方飛機及所載運的空勤人員、旅客、行李、貨物和郵件。締約一方在執行上述法令規章時,應避免造成對締約對方飛機一切不必要的延誤。
第 九 條
一、如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為經營規定航線在締約對方國境內進行技術維護檢修時,締約對方應予以一切可能的協助和便利。
二、締約一方應安排解決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為經營規定航線在本國境內所需航空燃料、潤滑油的供應。如締約一方無法安排解決締約對方所需的航空燃料、潤滑油的供應時,應由締約對方自行運入其所需的航空燃料和潤滑油。
三、締約雙方應各在其機場內對締約對方的飛機、航空燃料、潤滑油、器材采取警衛安全措施。此項措施與一般對本國飛機、燃料、潤滑油、器材所采取的相同。
第 十 條
一、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經營規定航線的飛機和留置在飛機上的航空燃料、潤滑油、備換零件、正常設備和航空供應品,即使這些物品為該飛機在對方國境內使用或消耗,在它們進入或離開締約對方領土時,應豁免關稅、檢驗費或類似稅收和費用。經免稅的物品,須經締約對方海關當局批準方得卸下,卸下后應在海關當局的監督下予以保管,直至重新啟運為止。
二、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或其代表向締約對方領土運入純供該指定空運企業飛機自用的航空燃料、潤滑油、備換零件、正常設備、航空供應品和業務宣傳品時,締約對方應準許其運入,并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豁免關稅、檢驗費或類似稅收和費用。這些物品可以運回,但不能在締約對方領土內出售。
第 十 一 條
締約一方給予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以在其國境內的規定航線經停站派駐代表的權利。該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除當地雇傭者外,應分別為各該方的公民。締約一方對締約對方空運企業所設的代表機構應給予一切協助和便利。
第 十 二 條
締約一方應允許締約對方指定空運企業將在締約一方國境內的收支差額按照締約雙方間的支付協定所用英鎊牌價,并根據該支付協定的規定辦理結轉。
第 十 三 條
締約一方民航當局應使該方指定空運企業盡速交換用以向締約對方民航當局證明其能正確履行本協定各項規定的資料。
締約一方并應使其指定空運企業向締約對方民航當局提供每月運往和來自締約對方領土的業務統計,并列明業務的起訖點
第 十 四 條
締約一方或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如不履行本協定的任一條款,締約對方有扣留或撤銷該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行使本協定所規定的經營許可的權利,但應經締約雙方磋商后才采取這種行動。
第 十 五 條
關于飛行班次、運價、業務代理、運輸章程和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間相互提供服務,由締約雙方指定空運企業另行協議。
第 十 六 條
一、締約一方應對在其國境內遇險的締約對方的飛機提供可資利用的技術設備并采取適當的協助措施。同時締約一方認為必要時,得要求締約對方,在其主管當局的管制下,采取搜尋和營救措施。
二、締約一方指定空運企業的飛機如在締約對方國境內失事,致有死亡、重傷或顯示飛機有重大損壞時,締約對方應按其規章著手調查失事情況。負責調查失事情況的一方應將調查結果的報告通知失事飛機所屬的一方。失事飛機所屬的一方可以指派觀察員一人或數協助調查。
第 十 七 條
締約雙方應促使其民航當局及指定空運企業進行經常的聯系,并保證在遵守本協定原則和履行本協定條款方面保持密切合作。
第 十 八 條
締約一方如欲修改本協定所規定的條款,可以要求締約對方進行磋商,此項磋商應在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內開始。經雙方磋商而達成協議的新條款或修改后的條款應即生效。
第 十 九 條
本協定的附件和締約雙方間所有關于本協定所作的換文應視為本協定的組成部分,所有對本協定的引用亦應包括上述附件和換文。
第 二 十 條
締約雙方如對本協定、附件和有關換文的解釋或援用發生任何爭執,應本著友好和相互諒解的精神進行協商和談判加以解決。
第 二 十 一 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締約任何一方可以在協定生效一年后的任何時間將終止本協定的意愿以書面通知締約對方。
本協定在締約對方收到此項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終止,除非經締約雙方在期滿前三個月協議撤銷上述通知。
本協定于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金邊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柬埔寨王國政府代表
附 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空運企業經營以下航線:
由中國——經停越南民主共和國、老撾和經柬埔寨王國政府事先同意的任何第三國境內的任何地點——到金邊和柬埔寨的另一點——再到馬來亞、新加坡、印度尼西亞和經柬埔寨王國政府事先同意的任何第三國。
柬埔寨王國政府指定空運企業經營以下航線:
由柬埔寨——經停老撾、越南民主共和國、香港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事先同意的任何第三國境內的任何地點——到廣州和上!俚綎|京和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事先同意的任何第三國。來源:avbu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