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資獎勵政策
越南吸引外商直接投資的法規政策主要有《外國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锻鈬顿Y法》分總則﹑投資方式﹑保障投資措施﹑外國投資者和外資企業的權利與義務﹑國家對外國投資的管理,執行條款工6章68條!秾嵤┘殑t》分總則﹑投資方式﹑項目實施與組織經營﹑財務稅務﹑會計—審計—保險制度﹑外匯管理﹑進出口—技術轉讓—環保﹑勞動關系﹑土地—建設—投標—驗收—工程結算﹑許可證審批和頒發程序﹑政府對外商投資的管理﹑投資保障與糾紛處理,獎勵和處罰。執行條款共14章125條。
越南投資當前,外商到越南投資設立企業主要是依照越南《外國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1986年,越共六大正式提出革新開放政策,主張吸引外商的資金和外國先進技術到越南投資,參與越南的經濟建設。1987年12月越南第一部外國投資法誕生并頒布實施,此后曾于1992年、1996年和2000年先后三次對該法進行補充、修改,逐步放寬外資的市場準入政策和優惠政策。2003年3月越南政府對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進一步修改補充,對原實施細則規定的125條中的30多條進行了修改和補充,進一步放寬吸引外資政策,為外商到越南投資創造了更為寬松的投資環境和便利條件。
據了解,目前越南正在起草內外資統一的投資法和企業法,以實現內外資企業的政策并軌,享受同等待遇。越計劃將該兩部法律草案于2005年四季度提交越國會討論通過并頒布實施。另外,近年來越南陸續修改和出臺了一些涉及外商投資經營活動的政策,例如:允許外商購買越南企業的股份,但外商購股比例不得超過該企業注冊資金的30%;允許在越外商獨資企業購買越南股份銀行的股份,但外資企業所持股份不得超過該股份銀行注冊金額的30%;取消在越外資企業利潤匯出境稅;取消對外國人的雙軌制收費,實行單軌收費制度等等。
二﹑越南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
1.一般生產經營項目的稅率為28%;油氣及稀貴資源考察﹑勘探﹑開采項目的稅率為28%—50%
2.減免稅優惠政策:對國家特別鼓勵的項目,投資特困地區的項目﹑投資出口加工區的項目及在工業區內從事出口加工的項目,稅率為10%,且從獲利年度起享受4年免征和隨后7至9年不等的減免征收稅,經批準可獲8年免征,從項目投入生產經營時算起優惠稅率期限為15年;對國家鼓勵投資且在貧困地區的項目、出口加工區內的服務性企業、在工業區內的生產企業、企業運行期滿時,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越南國家的可享受15%的優惠稅率,且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從獲利年度起享受2至3年不等的免征和隨后6至9年不等的減半征收稅,從項目投入生產經營時算起優惠稅率期限為12年;對在貧困地區(根據項目的就業人數定)和工業區內投資的服務性企業項目可享受20%的優惠稅率,從盈利之時起獲2年免征和隨后2至6年減半征稅,從項目投入生產經營時算起優惠稅率期限為10年;對在高新技術開發區投資的項目可在整個項目執行期間享受10%的優惠稅率,并獲4年免征和隨后9年減半征稅;對企業用所獲利潤再投資。
對再投資于國家特別鼓勵投資的項目,其所得稅稅率為10%的,可退還全部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對再投資于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的項目,可退還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的75%;對再投資于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的項目,可退還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的50%;對在國家級經濟開放區和國家級口岸經濟區投資的項目,除實行土地零批租政策外,可享受10%的優惠稅率,且從盈利年度起獲4年免征和9年減半征稅,從項目投入生產經營時算起優惠稅率期限為15年。
上述優惠稅率政策不適用于飯店、寫字樓、公寓出租(赴鼓勵投資地區的投資項目或運行期滿后將財產無償轉讓給越南國家的投資項目不在此限)、財政、銀行、保險、貿易、服務業(在工業區、出口加工區、高科技區的投資項目不在此限)的投資項目。
(二)個人所得稅:
1.越南籍人員:月收入在500萬越盾以下,稅率為0%;月收入在500萬-1500萬越盾,稅率為10%;月收入1500萬-2500萬越盾,稅率為20%;月收入2500萬-4000萬越盾,稅率為30%;月收入在4000萬越盾以上。稅率為40%。
2.外籍人員:月收入在800萬越盾以下,稅率為0%;月收入在800萬-2000萬越盾,稅率為10%;月收入2000萬-5000萬越盾,稅率為20%;月收入5000萬—8000萬越盾,稅率為30%;月收入在8000萬越盾以上,稅率為40%。 (目前匯率:1美元≈15800越盾)
三﹑越南鼓勵發展高技術產業的政策措施
越南鼓勵外商直接投資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尤其是鼓勵到高新技術開發區投資設立企業,并對該類投資項目提供如下優惠政策:
(一)外商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的項目可長期享受10%的企業所得稅,并從盈利之時起,享受4年免稅和隨后9年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
(二)在高新技術企業工作的越南籍員工與外籍員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方面享受同等納稅標準。
(三)外國投資者和越國內投資者享受統一的租地價格;投資者可以土地使用權價值及與該土地使用面積相關聯的財產作抵押,依法向在越南經營的金融機構貸款;對高新技術研發和高科技人才培訓的項目,可根據政府規定免繳土地使用租金。
(四)在出入境和居留方面,外籍員工及其家屬可申請簽發與其工作期限相等的多次入境簽證;越政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為外籍員工在居留,租房購房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五)高新技術項目
投資者根據其它投資優惠政策法規文件的規定享受最高的優惠政策待遇。
四﹑越南在服務業領域的吸引外資政策
按越南《外國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越南政府鼓勵外商對服務業直接投資,但在投資方式上對部分領域進行限制。如設立公共通信網和提供電信業務服務、從事國內國際郵件收發業務經營、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經營等,只允許以合作經營合同方式,且只能與越方具有本行業經營權的企業開展合作;對從事公路運輸、空運、海運、鐵路運輸、公共客車運輸業務經營、旅游業務經營、咨詢服務經營等,只允許與越方企業以合作經營或合資方式投資;金融、保險、審計、咨詢等領域雖已對外開放,但門檻較高,如設立外資銀行分行的注冊金額至少要達到1500萬美元以上,且不允許設立支行。保險領域采取對外商循序漸進開放的方式,如:允許成立保險公司代表處;允許設立從事非人壽保險業務的越外合資公司;有限度的允許外資保險公司在越南設立外商獨資保險公司等。外商投資上述領域的項目大多由中央政府各部委或政府總理審批。
五﹑越南對外資企業的外匯管理政策
越南外匯管理條例規定,鼓勵外商按《外國在越南投資法》規定從境外向越南匯入外幣投資資金;外國投資現金必須匯入在越南經營銀行的帳戶,并按越南職能部門發放的投資許可證所規定的目的使用;擁有外國投資資金的經濟組織,必須向國家銀行報告投資資金和匯出利潤情況;外商可按《外國在越南投資法》的規定,向境外匯出外幣以支付外債本息及費用,匯出外幣投資資金、再投資資金、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根據越南《外國投資法實施細則》規定,外資企業﹑參加合作經營外方經批準可在越南的銀行開設其外幣和越盾帳戶。
特殊情況經越南央行同意后,外資企業可在國外銀行開設帳戶。企業負責向越南央行報告其在國外開設帳戶的使用情況。外資企業﹑合作經營外方可在經批準從事外幣經營業務的銀行購買外幣,以滿足其往來項目交易和根據外匯管理法規允許的其它交易的需要。對特別重要的投資項目,政府將協助外資企業保證其外匯平衡。外商可在履行納稅義務后,自由匯出下列所得:經營活動所得利潤和分配的收入;提供服務和技術轉讓所得;向國外貸款的本金和利息;投資資金;屬于外國投資者合法所有權的資金和其它財產。企業運行終止﹑解散時,外國投資者可轉讓出其合法所有財產;在外資企業和合作經營項目工作的外國人,在將其工資和其它各項合法收入所得(外幣)繳納所得稅及其它費用后可自由匯出。外資企業和合營各方在投資和生產經營過程中外幣與越幣相互兌換比價,按越南央行當時匯率比價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