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泰國的優惠政策
泰國1972年頒布了規范外商投資的《外商經營法》,并在1998年對該法進行了修改,修訂后的《外商經營法》已于1999年11月24日頒布實施。
1、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
泰國鼓勵外商投資的優惠政策主要分為區域政策和產業政策兩大類。
(1)區域政策。</STRONG>就是根據目前的經濟因素,按各區的人均收入和基礎設施情況,把泰國劃分為三個區:第一區共6個府,位于中部,分別是:曼谷及鄰近的北欖、龍仔厝、巴吞他尼、暖武里和佛統府5個府。第二區包括:第一區周邊的夜功、叻丕、北碧、素攀武里、大城、紅統、北標、坤西育、北柳、春武里、羅勇和普吉等12府。除第一區、第二區的其余58府為第三區。區域優惠政策是以曼谷為中心向外擴展,越向外圍投資政策越優惠。區域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稅收優惠,即投資企業享有如下稅收優惠。
①免繳或減半征收進口稅:進口稅率不低于10%的機器,第一區、第二區減半征收進口稅,第三區完全免繳。用于生產出口產品所必需的進口原料,三個區均免繳一年進口稅。
②免繳法人所得稅:設在第一區的外國投資企業(項目),一般不享受免繳所得稅待遇;但如設在第一區的工業區(工業園)內,則可免繳3年法人所得稅。設在第二區的投資企業(項目),免繳3年法人所得稅,如設在第二區的工業區內,則免繳5年法人所得稅。設在第三區的,免繳8年法人所得稅,如設在第三區的工業區(園)內,除享受免繳8年法人所得稅外,還可再獲5年減半繳納法人所得稅的優惠。
(2)產業政策。</STRONG>新的促進投資條例將行業優惠重點從過去的制造業轉向了農業和農產品加工業、科技及人才開發領域、公共事業和基礎服務業、環保和預防污染項目上。這類企業(項目)屬特別重視的項目,無論設在哪一個區,均可獲免繳機器進口稅和免繳8年法人所得稅的優惠。此外,設在第三區的投資企業(項目)還可享受補貼優惠,即從獲利之日起,允許將水、電費的兩倍作為成本從利潤中扣除,為期10年。同時允許將基礎設施的安裝和建設費的25%作為成本從利潤中扣除,規定期限為:從獲利之日起10年內,任選一年扣除上述費用。
2、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所得稅優惠。</STRONG>設立在不同區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獲得不等優惠的所得稅減免待遇。免稅期3~8年,減稅期最長可達5年。投資署批準的特別優先扶持的投資領域的項目可免繳所得稅8年,研究開發項目可延長免稅期3年,總免稅期不得超過8年。
(2)進口稅優惠。</STRONG>產品出口超過30%的企業,為生產出口產品而進口的原材料免關稅1年。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可享受進口設備減免征收關稅的待遇。凡經投資署批準的鼓勵類項目,進口設備均免繳增值稅、關稅,國內采購原材料可申請退還增值稅。出口加工區內,凡出口產品超過40%的企業,經投資署批準,進口設備、原材料可免除全部關稅和增值稅。
(3)匯出稅。</STRONG>外商投資企業免繳收入匯出稅。
3、其他鼓勵措施
除此之外,泰國政府還規定了其他鼓勵措施:
(1)根WTO規則,取消對企業出口額的要求及必須在國內采購配件的規定。
(2)重視中小型投資企業,將申請優惠待遇的底線降低到投資額100萬銖。
(3)放寬外商在工業企業持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