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各國投資政策詳解 柬埔寨 緬甸
對投資的鼓勵主要包括全部或部分免征關稅及其他稅務。
1. 純盈利稅的稅率為9%,但不包括國家自然資源、森林、石油、金礦和寶石等的勘探和開采盈利稅的稅率,此類稅率將由其它法律另行規定;
2.依據每項投資的條件及王國政府內閣法令規定的優惠條件,從第一次獲得盈利的年份算起,可免征盈利稅的時間最長為八年。如連續虧損五年,其虧損額則被準許用來沖減盈利稅。如果投資者將其盈利用于再投資,則可免征其盈利稅;
3.分配投資盈利,不管是轉移到國外,還是在柬國內分配,均不征稅;
4.在某些項目的進口建筑材料、生產資料、各種物資、半成品、原材料及所需零配件,免征其關稅及其他稅務(①占總產量最少80%的產品用作出口的投資項目;②在柬埔寨發展理事會公布的優先發展的特別開發區內投資;③旅游業;④勞動密集型工業、加工工業及農用工業;⑤基礎設施建設及能源生產。
5.產品出口,免征出口稅。
緬甸
1.任何生產型或服務型的企業,從開業的第一年起,連續三年免征所得稅。如果對國家有貢獻,根據投資項目的效益,還可繼續適當地減免稅收。
2.企業將所得利潤在一年內進行再投資,對其所得的經營利潤,給予減免稅收;為加強所得稅的管理,委員會可按原值比例,從利潤中扣除機械、設備、建筑場地及企業設施折舊費后進行征收。
3.凡是商品生產企業,其產品遠銷國外所得利潤的50%減征所得稅;投資者有義務向國家支付來自國外受聘于企業的外國人的所得稅,此項稅收可從應征稅收中扣除;外國人的收入按照國內公民支付所得稅的稅率征收;如屬國內確需的有關科研項目和開發性項目的費用支出,允許從應征的稅收中扣除;每個企業在享受上述第一款減免所得稅后,連續兩年內確實出現虧損,從虧損的當年起,連續三年予以接轉和抵消;企業在開辦期間,確因需要而進口的機器、設備、儀器、機器零部件、備件和用于業務的材料,可減免關稅或其他國內稅或兩種稅收同時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