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廣告管理條例有關內容摘要
國家廣告政策:
1、保護廣告人、廣告業務經營者、廣告發行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為廣告業務經營者和廣告發行人提供便利條件,使其更好地發展廣告多樣性和提高廣告質量,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做貢獻。
3、鼓勵海外越僑和外國組織及個人到越南開展廣告業務的合作和投資。
禁止廣告的范圍和內容:
1、泄露越南國家機密,損害國家主權獨立、國防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廣告。
2、違背越南民族的歷史文化和傳統美德及良好風俗習慣的廣告。
3、使用國旗、黨旗、國歌、國歌曲、領袖人物形象、越南錢幣圖案、交通指示牌等做的廣告。
4、虛假廣告。
5、有礙市容美觀、城市環保及妨礙交通安全秩序的廣告。
6、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名譽、威信等合法權益的廣告。
7、未獲批準上市流通的商品及未批業務的廣告。
8、國家法律禁止經營的商品、業務或禁止廣告的廣告。
對外國組織和個人廣告的規定
1、在越南進行經營活動的外國組織和個人可直接對自己的經營活動、商品和相關業務進行廣告或委托越南的廣告業務經營者和廣告發行人代做廣告。
2、不在越南經營活動的外國組織和個人需在越南對自己的經營活動、商品和相關業務作廣告的,須委托越南廣告業務經營者和廣告發行人代做廣告。
3、外國廣告公司駐越南辦事處(經越南批準并頒發許可證的)只允許從事廣告促進活動,不能直接進行廣告業務經營活動。
4、外國廣告經營組織和個人可在越南設立廣告分公司并開展廣告業務經營活動。
5、外國組織和個人可根據越南法律規定與越南廣告業務經營者進行合作和投資經營廣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