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投資礦產有關政策規定
一、越南主要礦藏資源分布狀況
越南位于印支半島東部,東南瀕海,長山山脈縱貫南北。石油、天然氣和礦產資源比較豐富。越礦藏資源分為能源類、金屬類和非金屬類三種。能源礦藏主要有煤、石油和天然氣;金屬礦主要有鐵、鉻、鋁、銅、鎳、鉛、鈦礦等;非金屬礦藏主有磷灰石、硫化礦、高嶺土等。主要礦藏儲量及分布情況如下:
(一)能源礦藏
1、煤。已探明煤炭儲量約38億噸,其中優質無煙煤約34億噸,主要分布在廣寧省境內,其余為褐煤和泥煤,主要分布在紅河三角洲地區和湄公河三角洲地區。
2、石油、天然氣。越南的石油、天然氣探明儲量石油為2.5億噸,前景儲量約5億噸;天然氣儲量約3000億立方米,前景儲量約9100億立方米,伴生氣儲量約1300億立方米。已發現的石油、天然氣主要分布在東南沿海和紅河、湄公河三角洲地區。
(二)金屬礦藏
1、鐵礦。己探明儲量13億噸,前景儲量約23億噸。現己發現三個鐵礦區。一是西北地區的寶河、貴砂、娘媚、興慶等地,其中貴砂鐵礦儲量為1.25億噸,主要是褐鐵礦,品位為43-52%;二是北部地區太原、河江、北干、高平省境內,儲量為5000萬噸,主要是磁鐵礦,品位60%以上;三是中部的順化、義安、河靜等地,己發現多種類型的鐵礦,其中石溪礦床儲量最大,約5億噸。
2、鉻礦。分布在清化省挪山區古定等地,儲量約2000萬噸,適合露天開采,精選后,三氧化二絡含量可達46%以上。
3、鈦礦。 越南目前經初步探明的鈦礦儲量約2000萬噸,可開采量約1500萬噸。主要分布在越南北部地區的太原和宣光(約600萬噸,山礦,鉻含量高)、中部沿海地區的河靜省(約500萬噸)、清化省(約400萬噸)、平定和平順兩省(約300萬噸),沿海地區均為砂礦,鉻含量低。現階段越南全國年鈦礦產量約15萬噸,其中,越礦產總公司年產量約4萬噸,河靜省產量約5萬噸,其他地區產量約6萬噸。產品全部出口,主要出口到泰國、日本和中國等。
4、鋯礦。鋯礦儲量約450萬噸,主要分布在北干、太原省。
5、鋁土礦。主要分布在北部高平、諒山省和西原地區林同省(寶祿、新來)、多農省、多樂省以及嘉萊省和昆高省境內。己探明儲量45億噸,前景儲量約60-70億噸,精選后該類礦三氧化二鋁的含量可達47.5%。
6、銅、鎳礦。探明銅礦儲量為795萬噸,前景儲量為10OO萬噸;探明鎳礦儲量為152萬噸,前景儲量為500萬噸。老街生權銅礦礦床儲量為51.1萬噸,混合金35噸,銀25噸。鎳礦主要分布在班福地區,鎳銅儲量為19.3萬噸,其中鎳12萬噸。.
(三)非金屬礦藏
1、磷灰石。已探明儲量為178億噸,前景儲量為20億噸,主要分布在西北老街省境內。
2、硫礦。已探明儲量860萬噸,估計儲量為5.6億噸,主要分布在河西省境內。
3、高嶺土礦。己探明儲量2000萬噸,估計儲量約10億噸,主要分布在林同省。
二、投資礦產活動的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
(一)根據越南《礦產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外國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越南政府歡迎和鼓勵外國組織和個人投資越南礦產開采業(含礦產資源考察、勘探、開采、加工生產經營活動)并保護其合法權益。規定外國組織和個人投資越南采礦業須按照越南《外國投資法》及其“實施細則”、《礦產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政策規定辦理投資項目申請報批手續并獲政府有關部門批準頒發相關“許可證”后方可開展活動,并按有關規定享受越南對外資企業提供的相關優惠政策。
(二)相關“許可證”的審批權限及受理和審批部門:
1、礦業公司“投資許可證”(營業執照):
根據投資項目的種類和投資額的大小由省(市)計劃投資廳或國家計劃投資部受理并報省(市)人民委員會或中央政府總理審批;
2、“礦產考察許可證”,由國家資源環境部(國家地質礦產局受理)審批;
3、項目“礦產勘探許可證”,由國家資源環境部(國家地質礦產局受理)審批;
4、項目“礦產開采許可證”,由國家資源環境部(國家地質礦產局受理)審批;
6、項目“礦產加工許可證”,由國家資源環境部(國家地質礦產局受理)審批;
7、項目“再生礦產回收利用許可證”,由省(中央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資源環境廳受理)審批。
申請上述礦產項目“許可證”需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項目申請書,考察(勘探)方案,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勘探結果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環保標準報告,經過公證的外商營業執照或在越外資企業投資許可證副本等。
從事礦產開采活動項目的受理和審批時間:受理機關自接收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60天內(不含征求有關地方和部門意見的時間)完成審查報批手續。
三、中資企業在開展礦產資源投資合作中經常遇到的問題
越南礦藏比較豐富,大部分礦藏資源至今尚待開發。我在礦產開采冶煉加工方面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雄厚的技術力量,中越雙方在該領域有著廣闊的合作空間。近兩年來,隨著國家貫徹實施“走出去”戰略,充分利用“兩種資源”、“兩個市場”精神,國內許多公司紛紛到越南考察,在礦產資源開發領域尋求投資合作機會并取得一些初步效果,但投資規模很小。截至目前,獲批準的中國在越投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有10家,每個項目的投資規模在30萬-300萬美元不等,大多以合作經營方式投資。
越南《外資法實施細則》規定,礦產勘探、開發和深加工屬鼓勵投資領域。石油和稀有礦產開采、加工屬有條件限制投資領域。盡管有法律規定,但在實踐中,普遍反映合作難度大:1、越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在礦產資源開發方面,引進外資的思想不夠解放,心存疑慮。2、談判難度大。已發現和探明的礦產資源各有其主,國家已交國有專業公司或地方政府管理,外資要開采只能以合資或合作經營方式進行,越方要把礦區開采權作價入股,且要價很高。3、投資項目審批權限不透明。按規定,除服務業和部分特殊行業投資項目由中央政府審批外,國家級工業園區和出口加工區可審批4000萬美元以下項目,河內市和胡志明市可審批1000萬美元以下項目,其他省市可審批500萬美元以下項目。但在設立礦業公司“投資許可證”審批方面,各地做法不同,同樣規模的投資項目,有的由地方政府審批,有的由中央政府審批,具體哪些項目由省里批,哪些項目由中央部委批, 哪些項目由總理批,誰也說不清楚。4、外資企業申請 “礦產開采許可證”難。越南政府明文規定“礦產開采許可證”由資源環境部門審批,設立采礦公司由計劃投資部門審批。有的中資企業經越計劃投資部門審批同意先設立了礦產公司,結果申請不到礦山開采權或礦源得不到保障而無法正常生產或處于停產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