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進口關稅
根據越南新的進口稅表:
轎車為50%;15至24個座位的汽車為150%;
5個座位以下的汽車為200%;
既可載貨又可載人的各類汽車為120%;
載重不超過5噸的汽車為60%;
載重5噸以上的不超過20噸的汽車為30%;
摩托車和有發動機的單車為50%;
15個座位以下的小汽車和,旅游車輪胎為,40%;
小麥釀造的啤酒為150%;
用鮮葡萄釀造的葡萄酒和發酵飲料為120%;
乙醇為150%;卷煙的代替煙草劑為120%;
衫褲和成衣、織物品為50%;
其他成衣為50%;
舊衣服和各類舊紡織品\碎布為50%;
各類特別織布和花邊、裝飾地毯、裝飾品、刺繡品為40%;
新聞紙為20%;
各種鞋類為50%;
用菜、果、核和樹的各部分加工的產品為40%;
由醋和醋酸制成代替醋的物品為70%。
越南對于二手貨進口,根據具體情況有所區別。對于工業機械設備、生產線等的進口,如有生產效益,能提供就業機會,產品可以行銷,資金可以回收,則有可能獲準進口;舊機器、散裝設備等,須根據生產需要進口,進口稅為同類全新產品關稅的70%;凡不屬上述范圍的二手產品,均不得進口。
進口管制
越南自1996年以來,連續三年改革進出口許可證制度。繼續受管制的進口商品有:汽油、化肥、建筑材料、水泥、食糖、12人座以下的小汽車(包括組裝零配件)等。至于其他商品,各企業只要持有相關的經營執照,均可自由進口。對一般的消費品進口,越南海關將課征進口稅,以取代現行的核發進口許可證管制方式,其課稅原則為:對越南無法生產,又有市場需求的進口產品將課以中級稅率;對越南已能生產的進口產品將課以高額稅率;高級消費品的進口關稅則更高。按照越南海關有關規定,未被領取的貨物在卸貨后的30天內,可存放在目的港口的海關倉庫或碼頭。超過30天的期限,商品將被沒收上交國家并被拍賣。如能對其提出出口許可的申請,則未被領取的貨物可在6個月內免稅,并在一定的前提下再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