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單據認證申辦指南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應進口商要求需要進行外貿單據認證時,可自行或委托他人向山東省貿促會/中國國際商會山東商會申請辦理。
二、凡用于結匯的商業單據和單證屬于單據認證業務范圍,貿促會以直接加蓋單據證明專用章和說明章的方式進行認證。
三、單據認證的類別:
1、商業發票(需加蓋備案章,發票抬頭與印章一致,必須有發票金額等);
2、提單(簽發提單的船公司必須提供營業執照及有關文件在簽證機構備案,外國船公司在我國的辦事處簽發的提單不予認證);
3、商品數量及重量證明;
4、各類運輸證明及單據,包括:船公司證明、船籍證明、船齡證明、運費發票等;
5、裝箱單;
6、檢驗類證明(是指由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出證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所出具的結匯單證,例如:品質證、獸醫證、消毒證、衛生證、動植物檢疫證、商檢證、健康證、熏蒸證等;還有外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如SGS證、中國商檢公司出具的檢驗證如0MIC證等。但不包括由國家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單證文件);
7、屠宰證(由伊斯蘭教協會簽發);
8、保險單(簽發保險單的公司必須提供工營業執照及有關文件證明在簽發證機構案);
9、其它用于結匯的商業單證。
四、下列情況應以國際商事證明書的方式認證:
1、要求單獨認證的商業發票(不需出具原產地證明書的);
2、注有復雜證明文句(如限制性條款、承諾性條款)的商業發票;
3、已過結匯有效期的商業單證;
4、提單、倉單、運費發票的更改通知或證明;
5、受益人或出口人、生產廠家自行出具的各類聲明或證明(商品數量及重量證明除外)、價格單、報價單、形式發票;
6、屬于國家行政職能部門出具的用于結匯的商業單證。
五、申請辦理單據認證業務應提供申請單位、相關機構的有效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合法身份證明,以及簽證機構要求的其他證明文件。
六、需要認證的商業單證,應屬于單據認證業務范圍,單證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清晰、準確。
七、申請辦理單據認證業務,應主動提供依據,如信用證、報關單、合同,或其他相關依據,并填寫《涉外商業單證認證申請書》。所有需認證的單據必須在簽證機構留底備案,留底的可以是影印件。
八、申請單位與申請認證的商業單證必須具有相應的法律關系。
九、提交需認證的各類單證一律用打字機繕制,手寫無效。并要求做到清潔、完整、有效,凡修改處要蓋申請單位校對章(每份單證使用校正章不得超過三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