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汽車報廢計劃
2004年1月13日,越南政府頒布23/2004/nd—cp決定。具體規定為:從決定實施之日起,使用29年的專用載重汽車和使用23年的10座以上的載客汽車在1年內停止活動;從決定實施之日起,使用27年的專用載重汽車和22年的載客汽車在2年內停止活動;從決定實施之日起,使用25年的載重汽車和20年的載客汽車在3年內停止活動。整個報廢汽車總量約為3.1萬輛。據2004年4月16日越南交通運輸部副部長陳尹壽稱,2005年2月1日起,對1976年前生產的行駛29年以上的載重汽車禁止上路行駛,包括專用載重車,禁止行駛汽車數為16071輛。對1982年前生產的行駛23年以上的載客汽車禁止上路行駛,包括改裝車,禁止行駛汽車數為 6626輛。
從2006年2月1日起,對1979年前生產的行駛27年以上的載重車禁止上路行駛,包括專用載重車,禁止行駛汽車數為2400輛。對1984年前生產的行駛22年以上的載客汽車禁止上路行駛,包括改裝車,禁止行駛汽車數為674輛。
從2007年2月1日起,對1982年前生產的行駛25年以上的載重車禁止上路行駛,包括專用載重車,禁止行駛汽車數為4185輛。對1987年前生產的行駛20年以上的載客汽車禁止上路行駛,包括改裝車,禁止行駛汽車數為1773輛。
另外約有正在使用的12萬輛工農車從現在到2008年前全部報廢。據越南交通運輸部稱, 2003年河內有1.74億人次乘坐公交車,同比增長6.6倍。2004年河內爭取乘坐公交車人次達到2.16億人次。胡志明市也在增加。2003~2007年越南將發行34萬億越盾(約合21.9億美元)的政府債券,其中相當部分資金是用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隨著時間的推移,超期汽車的報廢,經濟的增長,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設施的逐步改善,城市公交車的增加,都將推動汽車市場的發展和擴大。
來源:東南亞縱橫